危险货物进口注意事项

 航贸百科     |      2021-08-10

  危险货物进口规定:凡具有腐蚀性、自燃性、易燃性、毒性、爆炸性等特性的货物,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需要特别保护,均属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的运输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品类繁多。

  根据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危险货物分类和名称编号》(GB6944-2005)将危险货物分为9类,共22类。每个项目都包含了特定的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名表》(GB12268-2005)中,已经有2763个名称在书中。危险货物2763种,每年新增的危险货物,其物理化学性质差异很大。

  二是危险性大。

  危险货物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学性。如果在运输过程中保护不当,很容易发生事故,事故造成的后果比普通车辆事故更严重。以商港商通为客人托运的天那水为例。由于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等特点,天那水在运输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危险,如火灾、爆炸等。

  三是运输管理有许多规章制度。

  危险货物运输是一项附加值较高的业务,也是一项危险性较大的业务,稍有不慎就会给企业、国家带来巨大损失,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这就要求危险货物进口运输企业必须规范管理和经营,承运车辆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各种设备,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必须经过各种危险化学品操作培训,持证上岗。

  危险货物运输是整个道路货物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守各级特殊规定外。例如,国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标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标准和城市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进口限制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或出口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以走私行为论处,没收进口或出口的禁止类危险化学品和违法收入,或者命令退还该危险化学品,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取消其进出口资格。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品进口规定第23条违反本办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不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发行通知书的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违反海关监督行为论处,处理进口或者出口危险化学品等值以下的罚款的环境保护部记载危险化学品经营者的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暂时取消或者取消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发行通知书,10年内不受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发行通知书的登记申请。

  危险品进口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限制类危险化学品或自动进口许可类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国内经营者或海外经营者在申请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过程中欺诈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纠正,记录危险化学品经营者的不良记录,处以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况严重的,暂时取消或取消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发出通知书,10年内不受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发出通知书的登记申请。

  危险品进口程序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伪造、涂改、租赁、租赁、转让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发行通知书的,环境保护部撤销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发行通知书,处以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受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发行通知书的登记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